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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文物学会(cultur Alrelic Academy China )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:有全国文物工作者、专家、学者、收藏家、相关的文物专门机构,以及支持、关心、热爱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,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的全国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遵守宪法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、法规、政策;遵守社会职业道德的规范。团结一切关心、热爱、支持国家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宣传、贯彻、实施《文物保护法》,提高全民族的文物意识和文物保护意识,开展文物考古研究、文物保护研究、文物科技研究、文物修复研究、文物交流与市场研究,促进国家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,为弘扬民族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 本会驻地为北京市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
1、宣传贯彻《文物保护法》,协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。
2、开展有关文物的各种专题调查研究,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保护利用的意见和建议。
3、开展文物学术研究,开展国内和国际的文物学术交流活动。
4、编辑、翻译、出版文物资料、文物专著书刊,拍摄文物资料和电视片,举办文物展览。
5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材料的科技研究,开展文物的仿制、复制、咨询、鉴定等各项工作。
6、开展海内外的文物交流,弘扬中华历史文化。
7、举办文物知识、技能培训班,培训文物人才。
8、团结海内外热心文物事业的人士,开展文物考察研究,特别加强与港、澳、台文物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。
9、在政策、法律范围允许的条件下,创办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实体。
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(团体)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承认本会章程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;
3、从事文物专业的工作人员;热心、关心、支持文物事业的各界人士;爱好文物收藏的人士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1、提交入会申请、填写会员登记表;
2、本会两名会员介绍;
3、经学会办公室核实、秘书长审定,报会长会议通过并颁发会员证书;
4、由本会办公室造册登记核发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会活动;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获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;
5、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利;
6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会决议;
2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3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;
4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的资料;
5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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