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,经会长会议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协商、选举和罢免会长会议组成人员;
3、审议会长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由本会各分支机构、各学科代表推荐,经会长会议审定、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。
本会理事为荣誉职务,理事会为咨询机构,必要时可代行代表大会职能。任期五年。
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(常务理事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3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4、决定理事的聘任、除名;
5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6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;
7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8、批准内部管理制度;
9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须有1/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长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、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、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/2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。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;
2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;
3、本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,均由法人代表签字;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,负责召开秘书长办公会;
2 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3 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;
4 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 、设立办公会,实行集体领导;
6 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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